网站公告:

联系我们

/ CONTACT US

地址:扬中市二桥工业园区

电话:(0511)88548963 88547163

传真:(0511)88548964 88547138

手机:13905288027

邮箱:13905288027@qq.com

新闻详细内容

网站首页 - 新闻中心

上海上调 低工资至1450元 仅为19年前的6.9倍

发布时间:2012.02.28     浏览次数:     新闻来源:www.cnhydq.cn

从4月1日起,上海月 低工资标准将从1280元调整到1450元,增加170元,增加额高于去年的160元;小时 低工资标准也将从11元调整到12.5元。这是自1993年建立 低工资制度以来,本市第19次调整 低工资标准。

与此同时,从4月1日起,上海还将调整城乡低保标准,城镇居民 低生活保障标准将调整为每人每月570元;农村居民 低生活保障标准将调整为每人每年5160元,相当于平均每月430元。本次城乡低保标准的调整金额,是低保制度建立以来 多的一次,其中城镇低保标准每月提高了65元,增幅12.87%;农村低保标准每月提高了70元,增幅19.44%。

资料显示,上海自1993年建立 低工资制度以来,已19次提高 低工资标准,月 低工资已经从1993年的210元上调至2012年的1450元。(网易财经注:19年来上海 低工资上调19次,2012年月 低工资仅为19年前的6.9倍。)

有关部门表示,此次调整将有助于缩小城乡低保标准之间的差距,从而较好地保障城乡低保家庭的基本生活。 

有关部门解释,上海月 低工资标准不含劳动者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,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。如果加上个人 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,同口径比较,上海的月 低工资标准仍为全国 高。 

另外需要提醒的是,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费,中班、夜班、高温、低温、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、条件下的津贴等,也不作为月 低工资的组成部分。对于非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,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不能低于小时 低工资标准,劳动者个人和单位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,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。 

小贴士

低工资应剔除项目

下列项目不作为 低工资的组成部分,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: 

一、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。 

二、延长法定工作时间的工资。 

三、中班、夜班、高温、低温、井下、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、条件下的津贴。 

四、伙食补贴(饭贴)、上下班交通费补贴、住房补贴。

本文共分 1

打印此页】 【返回】【顶部